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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合并审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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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并案的条件: (一)并案一般的并案条件 (1)案件性质相同或相似。案件性质相同是指先后发生的系列案件符合同种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分子在产生犯罪意念并实施了犯罪后,成果的刺激会强化其犯罪意念,形成犯罪心理定势和习惯,所以罪犯所做的系列性案件性质大都相同。但并非所有罪犯再犯时都仍是同种罪,触犯不同刑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所以看到两个性质相同的案件,不能断然地认定其主体同一。 (2)犯罪时空相同或相似。任何一种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空中完成的。同一罪犯所作的系列案件通常具有相同或近似的时空条件,主要因为成功的刺激会促使其怀着侥幸的心理在相似的时间和地点去继续作案,一些大案要案更是如此。 (3)侵害的目标相同或相似。由于犯罪动机、目的和犯罪经验的因素,犯罪分子对侵害目标的选择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规律性。有的犯罪分子在其最初的犯罪生涯中选准对象后不轻易改变目标,所以在接连发生侵害对象相同的系列案件时,要考虑是否符合并案的条件。应注意的是,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犯罪分子会临时改变侵害目标,所以侵害目标的相同或相似是据以并案的重要条件,而不是决定性条件。 (4)犯罪方法相同或相似。犯罪方法是指罪犯实施犯罪时在现场中采取的各种犯罪活动方式的总称。它不仅受犯罪分子犯罪动机、目的与个性特点的影响,还受其自身职业、知识结构及其特殊技能等各方面条件的影响,往往具有习惯性和稳定性。面对相继发生的作案手法相似的系列案件,一般应当考虑并案。 (二)并案特定的并案条件 (1)对不同案件中出现的物品认定同一。有时同一物品会出现于两个或多个不同的犯罪现场,预示着这些案件间的内在关联性。在案件侦查中如能对不同案件中出现的物品认定同一,即可直接认定并案。还有的犯罪分子无意间将前一次作案的“果实”遗忘在新的犯罪现场,这样通过事主等人的辨认也能够揭示两案之间的关联性进而认定并案。 (2)对现场遗留物证认定同一。遗留在不同犯罪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遗留物品等,如果能够认定是来自于同一个人或同一把工具而作出同一认定,则可作为并案侦查的条件和依据。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一定条件下对牙齿、声纹、气味等也可以做出人身同一认定从而并案。 (3)根据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认定同一。体貌特征包括犯罪人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衣着、口音等各种生理特征。许多案件(尤其是抢劫、强奸等受害人与罪犯有正面接触的案件)通过对受害人、目击证人等访问,综合现场勘察所获信息,就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人身刻画。需要注意的是,那些特殊的、稳定的个人特征可作为直接并案的根据,只凭借人的身高、衣着、体态等一般特征则不能直接认定并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2种观点: 并案处理是指将两个或多个案件,由同一在同一审判程序中合并审理。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三条。并案处理是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减少资源浪费,避免多次审理同类案件而导致的判决不一致等问题。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当事人、案情、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案处理的法律依据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中找到。其中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合议庭组成前,或者经被告同意,又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同一审判机关可以将几件相同或者有关联的案件合并审理。”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合议庭组成后,同一审判机关可以将几件相同或者有关联的案件,经合议庭决定合并审理。”第九十三条规定:“将案件合并审理后,裁判员应当将合并审理的案件分别处理,但是可以根据情况集中审理。”并案处理需要从多个维度考虑,如案件的性质、事实、法律适用等。同时也需要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和合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几件不同类型的案件合并审理?几件不同类型的案件可以合并审理,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案件之间存在相关性或者有密切联系;案件的合并审理不影响当事人的权益;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提高审判效率并减少资源浪费。而具体是否可以合并审理还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并案处理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其法律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并案处理需要在尊重当事益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审判的公正与合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对于并案处理,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 诉讼 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 合并审理 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法律客观: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受诉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4、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案由,在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追索扶养费、医疗费用、劳务报酬纠纷、民间小额借贷纠纷、继承纠纷案件。标的额,由于诉讼标的大小能够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额越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强,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少,标的额越小,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大,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弱。因此,为了促进社会和谐,让一些标的额小的关联纠纷能够一并处理,应当适当标的额,标的额可以考虑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除外)。主体的,对于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由于主体不同,其诉讼能力不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同,因此应当对诉讼主体进行,诉讼主体可以限定为自然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参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经当事人同意的,可申请并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1种观点: 合并审理案件需符合的条件:(1)受诉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一、债权债务起诉程序是怎样的债权债务的起诉是民事诉讼的范畴,因此,债权债务的起诉程序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有明确的被告。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5、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起诉。(2)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起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3)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权,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起诉。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起诉。(4)《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起诉。6、向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有效期为权利人在知道自己权力受到侵害起三年之内。7、起诉应向人民递交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二、反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吗?是的。本诉不是与反诉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受理反诉请求,告知被告另行起诉。被告提出反诉的,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需要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或者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如反诉与本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与本诉事实无关联的,将不予受理,告知被告另行起诉处理。反诉一般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以原诉原告为被告,向提起与原诉有直接联系的的诉讼请求,藉以达到抵销、动摇或吞并原诉的目的。反诉的其他条件:(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提起。(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4)反诉不能是其他专属管辖。(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6)提起的期限。反诉实质要件:1、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三、共同诉讼的特征相对于与原告和被告为一对一的诉讼而言,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2、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间的矛盾。并案审理是指同一个诉讼主体基于同一个事实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其不同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关联性,所以决定一起审理。两者的区别在于诉讼是否具有同一性。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3种观点: 并案处理是指将两个或多个案件,由同一在同一审判程序中合并审理。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三条。并案处理是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减少资源浪费,避免多次审理同类案件而导致的判决不一致等问题。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当事人、案情、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案处理的法律依据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中找到。其中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合议庭组成前,或者经被告同意,又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同一审判机关可以将几件相同或者有关联的案件合并审理。”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合议庭组成后,同一审判机关可以将几件相同或者有关联的案件,经合议庭决定合并审理。”第九十三条规定:“将案件合并审理后,裁判员应当将合并审理的案件分别处理,但是可以根据情况集中审理。”并案处理需要从多个维度考虑,如案件的性质、事实、法律适用等。同时也需要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和合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几件不同类型的案件合并审理?几件不同类型的案件可以合并审理,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案件之间存在相关性或者有密切联系;案件的合并审理不影响当事人的权益;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提高审判效率并减少资源浪费。而具体是否可以合并审理还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并案处理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其法律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并案处理需要在尊重当事益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审判的公正与合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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