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原则上应一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将两诉合并调查和辩论,并且一并对两诉作出裁判。在例外情况下,法院也可将反诉与本诉分开调查和辩论,并且在其中一诉已达到可作出判决的程序时,先行作出部分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庭前准备工作。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1)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2)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证件。到案前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如确认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简称“专家”)出庭的,还应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3)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4)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庭前准备工作。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1)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2)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证件。到案前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如确认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简称“专家”)出庭的,还应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3)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4)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间的矛盾。并案审理是指同一个诉讼主体基于同一个事实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其不同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关联性,所以决定一起审理。两者的区别在于诉讼是否具有同一性。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本诉反诉合并审理只是为了节约庭审资源。合并后的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进行,是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庭前准备工作。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1)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2)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证件。到案前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如确认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简称“专家”)出庭的,还应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3)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4)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间的矛盾。并案审理是指同一个诉讼主体基于同一个事实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其不同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关联性,所以决定一起审理。两者的区别在于诉讼是否具有同一性。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本诉反诉合并审理只是为了节约庭审资源。合并后的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进行,是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本诉反诉合并审理只是为了节约庭审资源。合并后的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进行,是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2种观点: 合并审理的法律规定如下: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之诉。每个独立之诉包含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2、各独立之诉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3、具有相关联的各独立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辖;4、一个独立之诉起诉到法院后,其他独立之诉的主体向同一法院主张要求一并处理的案件。可以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未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之所以向上一级法提出申请,主要是考虑到本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工作人员的立案工作有包容之嫌,并且将可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分成若干案件,有利于法院多收取受理费。因此,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更为妥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3种观点: 反诉和本诉可以一并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因此,反诉和本诉可以一并审理,以便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反诉程序如下:1、被告人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2、法院受理反诉申请,审查是否符合反诉的条件;3、如果符合反诉条件,法院会对反诉进行立案,并将反诉传唤原告出庭;4、原告出庭后,法院会组织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审理原诉和反诉;5、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原诉和反诉都得到支持,就会分别作出两份判决书,分别对原诉和反诉进行处理;6、如果原诉和反诉有其中一方败诉,败诉一方可以提起上诉或上诉和抗诉。反诉书具有以下特点:1、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与本诉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又不同于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的诉讼请求虽然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关,但反诉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反诉的诉讼请求仍然有效;2、反诉理由具有针对性。反诉书是针对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的反驳理由,因此反诉理由必须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具有针对性。反诉理由必须明确、具体、充分,能够证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3、反诉书具有证据性。反诉书是一种证据,可以对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起到证明作用。反诉书中的事实和证据必须是真实、客观、合法、与案件有关的。反诉书中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应当明确、具体、充分、可信,以证明本诉中的事实和证据不符合实际情况;4、反诉书具有法律性。反诉书中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反诉是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提起的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通俗地说,就是被告人对原告也提出了起诉。反诉可以是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关的争议,也可以是原告在诉讼中可能要求承担的连带责任或反过来要求原告承担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1种观点: 反诉和本诉可以一并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因此,反诉和本诉可以一并审理,以便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反诉程序如下:1、被告人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2、法院受理反诉申请,审查是否符合反诉的条件;3、如果符合反诉条件,法院会对反诉进行立案,并将反诉传唤原告出庭;4、原告出庭后,法院会组织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审理原诉和反诉;5、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原诉和反诉都得到支持,就会分别作出两份判决书,分别对原诉和反诉进行处理;6、如果原诉和反诉有其中一方败诉,败诉一方可以提起上诉或上诉和抗诉。反诉书具有以下特点:1、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与本诉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又不同于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的诉讼请求虽然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关,但反诉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反诉的诉讼请求仍然有效;2、反诉理由具有针对性。反诉书是针对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的反驳理由,因此反诉理由必须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具有针对性。反诉理由必须明确、具体、充分,能够证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3、反诉书具有证据性。反诉书是一种证据,可以对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起到证明作用。反诉书中的事实和证据必须是真实、客观、合法、与案件有关的。反诉书中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应当明确、具体、充分、可信,以证明本诉中的事实和证据不符合实际情况;4、反诉书具有法律性。反诉书中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反诉是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提起的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通俗地说,就是被告人对原告也提出了起诉。反诉可以是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关的争议,也可以是原告在诉讼中可能要求承担的连带责任或反过来要求原告承担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反诉与本诉在诉讼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等方面具有牵连性。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二、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三、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四、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