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电子书怎么确保版权??电子书怎么确保版权?出版社做版权销售传统上以纸书为主,间或搞一些图书的影视剧本改编和其他形式的授权。如今数字出版风起云涌,电子书的授权被提到议事日程,不仅中国是这样,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美一些国家也是如此。出版社向海外出售电子书版权通常通过如下几个渠道:其一,出版社直接向国外技术服务商提供授权,由其根据授权条件发布在相关载体上。这个方式最为普遍。有一本英汉拼音词典,多年前授权给美国一家电子公司用于网络下载。后来通过协商,双方又订立合同,将该书用于更多载体中,其中包括安卓系统手机软件模块。这本书已经授权多年,经济效益相当可观。国内这种经营电子书的电子公司也不少,我就经常收到这样的信息,我有一些作者朋友也经常收到这类询价。其二,通过图书版权代理公司向海外出版商出售版权。这一点与纸书授权没有区别。不过,电子书版权的授权常常与纸书授权分开进行。这是因为市场需要预热,也需要培养。等相关市场成熟且有读者需要时,电子书才有授权的可能。有一本书《对话:中国模式》。先授权纸书版权给韩国出版社,韩文版纸书出版后,市场欢迎并需要电子书,代理纸书版权的韩国代理公司才与出版社接洽,购买该书的电子书版权。其三,现在出现了一批电子书代理公司,美国、中国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有没有就不得而知。这些公司实力如何有待了解,因为我与他们的合作很少。他们与出版社联系,将他们认为合适的书放在他们选中的书目中,然后跟出版社订立一个批量版权购买协议,比如四五十本书一起购买。订立这样一个协议,一下子可以卖掉很多电子书的版权,数字看上去很美丽。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电子书市场还处在“圈地”阶段,这个阶段将作品的版权授给海内外电子公司风险不小,因为此时此刻成熟公司少,有经验有品牌的更少。授权之前仔细考察很有必要,以免鸡飞蛋打。有关报酬的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先讲一下国内的情况。授权国内电子公司出版、销售电子书收益还不多。去年我看到一则报道说,国内电子书的售价相当于纸书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果一本纸书是二十元,如果是出版社与电子书制作销售公司四六分成,如果是出版社与著作权人是五五分成,著作权人能获得多少收益一目了然。我就听说国内不少作者对授权电子公司出版、销售电子书疑虑颇深。美国等国家的电子书出版、销售情况似乎好一些,其电子书与纸书的定价之比也比我们国家高,有的甚至达到百分之七十五。如果要提高收益的比率,那就请自己制作电子书,然后交给国内外经销商经销。这相当于成书出口,只不过是纸介质换成了数字介质。授权海外出版电子书,出版社内部的协调机制需要相应变化。如果是仅仅授权他人使用电子书权利,版权部门便可操作,因为翻译、制作都是由外方承担;如果是授权海外使用中文版权利,如果海外权利购买方需要原版存储文件或者其他技术服务,就需要版权部门与相关编辑、数字出版部门协调。获得的收益除了付给著作权人的那部分,余者全部归出版社。至于出版社这部分收益如何分配,不同出版社有不同的规矩。据我了解,多数是归出版社所有,如果成果突出,对相关人员予以奖励。经常有人问电子书授权给海外出版商以后如何监控销售与收益问题,这非常难以回答。以前给海外出版社授权纸本书就存在这个问题,因而授权合同中经常有允许核查的条款。电子时代这个问题似乎好解决了,可以通过程序管理相关信息。问题是,任何机器都人操作的,也都是可以改变的。只要交易双方都信守游戏规则,就无需监控;交易双方没有诚信,彼此互不信任,即便搞出世界上最复杂的监控程序,也是无济于事的。交易的根本前提是相互信任。有人问可否搞出第三方监控机制,这似乎没有可操作性。电子书的海外授权除了授权标的与以往不同之外,合同也大不一样。这里面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特别是与电子信息传播相关的新技术、新概念、新术语。去年我就碰到两家美国公司,一家希望购买图书版权,另一家打算批发电子书给美国和英国图书馆。由于他们提供的合同是英文版且其中涉及很多信息网络传播的特定概念和术语,我一时搞不懂,更不知道如何把握。我就请对方将合同草案翻译成中文,一个说没有这种人员,另一个倒是翻译出来了,意思也看懂了,可是依然没有把握。当然国内出版社也有跟这两家合作的,直接订立了英文版合同。也许这些出版社有这种通晓中美法律、中美出版行业、中美信息网络技术概念和术语的人,有这个把握,我实话实说没有这个水平,这两个生意没做成——因为我绝对不签看不懂没把握的合同。所以拥有懂英文、出版、版权、信息技术和法律是电子书版权销售的一个重要条件。除此之外,还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特别重视。一个是电子书的授权使用载体、手段或者场合需要严格的界定,仅仅一个“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不可以的。实际上我们购买国外图书的电子书版权也是受这个限制的,权利界定明确,合同才容易操作,也便于了解收益是否正常。另一个是原书的档案管理,尤其是电子文档的管理。美国一家电子公司对一本中文学习字典有兴趣,可惜授权方找不到电子档案。正好有新加坡一家出版公司对该书的新加坡纸版感兴趣,这本书才请人重新录入,一千七百多页的字典录入不仅耗时多而且费力大,光是校订就找了好几个人,做了好长时间。管好电子书稿等与书有关的档案不仅有利于版权输出,还对图书的宣传有极大好处。我就发现有出版社请我推广纸书和电子书版权,结果信息不全,索要多次,依然如此。对方告诉我,他们就知道这些,更多的信息不了解。我猜想出书的时候肯定弄全了,只是后来没有整理,更没有归档管理。档案管理是版权输出的重要前提。(原载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中国出版传媒商报》)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3种观点: 出版社做版权销售传统上以纸书为主,间或搞一些图书的影视剧本改编和其他形式的授权。如今数字出版风起云涌,电子书的授权被提到议事日程,不仅中国是这样,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美一些国家也是如此。出版社向海外出售电子书版权通常通过如下几个渠道:其一,出版社直接向国外技术服务商提供授权,由其根据授权条件发布在相关载体上。这个方式最为普遍。有一本英汉拼音词典,多年前授权给美国一家电子公司用于网络下载。后来通过协商,双方又订立合同,将该书用于更多载体中,其中包括安卓系统手机软件模块。这本书已经授权多年,经济效益相当可观。国内这种经营电子书的电子公司也不少,我就经常收到这样的信息,我有一些作者朋友也经常收到这类询价。其二,通过图书版权代理公司向海外出版商出售版权。这一点与纸书授权没有区别。不过,电子书版权的授权常常与纸书授权分开进行。这是因为市场需要预热,也需要培养。等相关市场成熟且有读者需要时,电子书才有授权的可能。有一本书《对话:中国模式》。先授权纸书版权给**出版社,韩文版纸书出版后,市场欢迎并需要电子书,代理纸书版权的韩国代理公司才与出版社接洽,购买该书的电子书版权。其三,现在出现了一批电子书代理公司,美国、中国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有没有就不得而知。这些公司实力如何有待了解,因为我与他们的合作很少。他们与出版社联系,将他们认为合适的书放在他们选中的书目中,然后跟出版社订立一个批量版权购买协议,比如四五十本书一起购买。订立这样一个协议,一下子可以卖掉很多电子书的版权,数字看上去很美丽。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电子书市场还处在“圈地”阶段,这个阶段将作品的版权授给海内外电子公司风险不小,因为此时此刻成熟公司少,有经验有品牌的更少。授权之前仔细考察很有必要,以免鸡飞蛋打。有关报酬的问题就比较复杂。先讲一下国内的情况。授权国内电子公司出版、销售电子书收益还不多。去年我看到一则报道说,国内电子书的售价相当于纸书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果一本纸书是二十元,如果是出版社与电子书制作销售公司四六分成,如果是出版社与著作权人是五五分成,著作权人能获得多少收益一目了然。我就听说国内不少作者对授权电子公司出版、销售电子书疑虑颇深。美国等国家的电子书出版、销售情况似乎好一些,其电子书与纸书的定价之比也比我们国家高,有的甚至达到百分之七十五。如果要提高收益的比率,那就请自己制作电子书,然后交给国内外经销商经销。这相当于成书出口,只不过是纸介质换成了数字介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流程如下:一、向国家版权局提交自己想要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二、提交申请版权登记的材料:(1)版权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办理作品自愿进行版权登记的手续申请书;(3)版权登记作品说明:主要是简述作品的内容与创作的过程等。三、缴纳费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2种观点: 小说版权申请条件如下:1、必须属于创作,而不是抄袭;2、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3、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能够固定于一种有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小说版权申情流程是什么小说版权申情流程如下:1、向国家版权局提交自己想要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2、提交申请版权登记的材料;3、缴纳费用;4、版权局进行一系列的标准审查,查看申请是否有问题或者是否是作者本人申请的;5、待审查通过后,大概在两个月的时间内,版权局会下发《版权登记证》。【法律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3种观点: 作者可以进行版权登记,使得在被侵权时维权更加有理有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一、网络小说版权怎么保护关于网络小说的版权保护,首先,权利人在发现自己的版权被侵犯时,可以向侵权的网站发出投诉通知书,要求侵权网站删除、断开侵权链接。一般来说,网站在收到投诉通知时,应立即断开侵权链接。其次,如果侵权网站不配合,权利人可以委托律师向侵权网站发律师函,向侵权网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网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最后,侵权行为较为严重的,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会进行立案,公安机关有比普通人更专业、更强的侦破手段,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实,并控制犯罪嫌疑人,权利人可以先通过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后,再追究其民事责任。二、网络小说著作权如何保护(一)积极利用刑事手段我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但规定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会构成犯罪。现在许多网站为了侵权方便,把网站的的域名和服务器放在了国外,如果直接追究这些网站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权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时候往往找不到侵权人。但是这些侵权人的的确确在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控制网站、获取收入。根据刑诉法等法律的规定,这种犯罪的犯罪地在中国,中国的司法机关有管辖权。而司法机关有比普通人更专业、更强的侦破手段,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实,并控制侵权人(犯罪嫌疑人)。通过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后,再追究其民事责任,可以作为权利人首先考虑的方式。(二)把著作权中的网络传播权授权或者转让给文学小说网站,由文学网站进行维权。相比个人,文学网站作为公司会更有实力。侵权行为会直接影响网站的收入,文学网站也有足够的动力去维权。现在大型文学网站一般都有专门主管知识产权的员工,相比作者更具备专业知识。(三)采用集体委托的方式。集体委托,即若干个权利人共同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一个律师来进行维权。权利人进行维权主要的障碍是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时间有限,本来可以委托律师来维权。但是现在中国网络作家收入并不高,而知识产权律师的律师费一般都不菲,如果单个作家委托律师往往负担较重。几个或者十几个、几十个网络作家可以联合起来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一个律师来进行维权,这种情况下网络作家可以降低成本,律师也可以解决工作费用等问题。(四)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一般情况下,小说的名字因为达不到独创性的程度,一般不享有单独的著作权。网络小说和网络游戏在用户群体方面又有非常大程度的互相包容,网络小说所取得的名气容易被网络游戏所借用。某些情况叠加在一起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如果作者或者权利人想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最好尽快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著作权人应该及时把书名注册为网游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则可以阻止他人使用这一名称开发游戏作品,为权利人自己下一步开发同名游戏作品打好基础。所以,为了防止他人搭便车,及时转化由网络作品发展而来的涉及到商标、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成果是非常重要了。